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有国家强制力作保证。
只要民事案件中能够找到上述事实条件中的一种,就存在启动合宪性解释的可能。本文的研究是从合宪性解释的宪法适用性质这一理论基点开始的,后续的论述都是对这一基点合乎逻辑的展开。
(一)从特殊到一般的解释方法 合宪性解释作为解释方法具有特殊性,在我国学术界具有普遍共识。民法是以私人自治为前提的保障私权利的法。究其原因,这与学界对合宪性解释的宪法适用性质缺乏清晰认识、对合宪性解释宪法实施意义的严重低估直接相关,也与宪法同其他部门法研究的严格划界密切关联。除此以外,合宪性解释作为解释方法的属性、法官义务的性质等也应作出相应调整。这实际上为法院设定了审查合宪性解释事实条件的符合性以及判断是否运用合宪性解释的义务。
民法合宪性解释事实条件的设定将促使合宪性解释理论体系作出相应调整。[17] 参见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01页。但将其扩大解释为要求审查对象已经得到2006年《监督法》和2015年《立法法》修正案的支持。
21成文法体系在实现数量激增的同时,必然会衍生出质量问题,日益严重的法规范冲突逐渐浮出水面。42于是,每个要求主体都选择了过于谦抑的立场,本来预期要求主体相互监督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看到的却是一团和气的共谋。设立被动的要求机制,意味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自我限制。当然,要求主体之间的相互监督只是启动审查程序,监督的最终实现仍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介入。
20这是一个非常务实的考虑。38韩大元主编:《公法的制度变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49、250页。
但我国宪法的有关规定则属例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传统上均为主动审查,13直到2000年《立法法》制定后才转而采取被动审查与主动审查相结合的做法。51参见王蔚:客观法秩序与主观利益之协调——我国合宪性审查机制之完善,《中国法律评论》2018年第1期,第139页。笔者认为,在各大要求主体中,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尤其是前者最适宜作为激活审查要求机制的突破点。在权力行使无章可循的前提下,要求主体自然更倾向消极怠工这一安全的保守立场。
52魏晓娜:依法治国语境下检察机关的性质与职权,《中国法学》2018年第1期,第297页。事前的强制审查针对组织法和议会两院内部规程,由于审查是强制性的,因而无所谓提请的问题。在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中,国家权力机关之下的其他机关包括国家元首、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审判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及2018年修宪新增的监察机关。在此背景下,亟待一种多元高效的审查分工体系,审查要求权的激活迎来了重要的历史契机。
民主集中制原则较多强调国家权力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因此其他国家机关间的相互监督在1982年《宪法》中并不完整。审查要求机制虽然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而言构成了自我限制,但却使常委会省去了从茫茫法规中挑选瑕疵法规的烦恼,既大幅减少了审查数量,又有效提高了审查质量。
司法解释的备案于2015年也写入了《立法法》附则第104条第2款中。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无论如何都是当仁不让的违宪审查程序启动主体。
参见王建学:从‘宪法委员会到‘宪法法院——法国合宪性先决程序改革述评,《浙江社会科学》2010年第8期,第113页。而在建议审查机制中,启动审查的决定权不在于建议者,而在于作为被建议者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研究审查建议,并在认为不必要时终止程序。38而且,这种关系随着2018年监察委入宪得到了一定的补充和强化。二者虽然都是审查启动机制,但却具有不同的效果。28莫纪宏:违宪主体论,《法学杂志》2006年第1期,第9页。24无论主动审查的运行状态是否理想,审查要求机制都可以独立发挥作用。
45随着宪法审查不断升温,除主动审查逐渐开展之外,建议机制承担着主要的审查流量,这与2015年《立法法》修正案新增建议反馈机制有关。因此,短时间之内对审查要求机制的期待不能过高,只能根据未来实践的发展再作新的观察。
47胡锦光:论设立‘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意义,《政法论丛》2018年第3期,第6页。27议会是世界各国违宪审查实践中所确认的最主要的违宪主体。
三是批准审查(第116条),即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后者在决定是否批准的过程中可以进行审查。3在2015年《立法法》修正中,该条新增第3款确认备案过程中的主动审查,第2款的审查建议也新增了反馈机制(规定于第101条),但这些修正与审查要求机制无关。
(二)与其他国家同类设置的对比 在各国的宪法审查制度中,是否存在一种类似于审查要求权的机制,它属于审查机关以外的某个主体但却可以对审查机关形成强制力,只要行使就必然导致审查程序的启动? 通过比较法的考察可以发现,只有在法国式审查制度中才能找到基本匹配的设置。25苗连营:合宪性审查的制度雏形及其展开,《法学评论》2018年第6期,第4页。事后的移送审查为2008年修宪所增设,也称为合宪性先决程序(laquestionprioritairedeconstitutionnalité,QPC)。另一方面,也不需要通过修改《立法法》来改进它,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将要求责任下放,理应由各大要求主体设计其具体行使机制。
40一方面,省级人大常委会对行政法规、军事法规、司法解释和监察解释的监督力度会放大32倍,另一方面,某省地方性法规除受国务院、中央军委、两高和国监委的监督,还要受到其他31个省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32二是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事法规。
54是否需要中止案件的审理,取决于法院有无裁判依据可以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自身也坦承目前的审查制度存在刚性不足、缺乏约束力的问题。
33丛文胜:军事立法的合宪性审查,《地方立法研究》2018年第5期,第2页。普通民事、刑事或行政诉讼的当事人若认为案件所适用的法律侵害其基本权利,则有权对涉嫌违宪的法律提出先决性问题抗辩,待宪法委员会对法律的合宪性作出裁决后,再继续普通案件的审理。
只是这种被动地位会因要求权的范围大小而存在程度差别。军事法规通常仅在武装力量内部施行,其对人效力限于武装力量内部的职员,其空间效力限于军事管理场所然而,社会的需要和社会的意见常常是或多或少走在法律前面的。[26] [德]汉斯格奥尔格·伽达默尔:《诠释学I:真理与方法——哲学诠释学的基本特征》,洪汉鼎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418页。
有学者提出,合宪性解释是我国宪法在司法中适用的最佳方式。民法不再仅仅关乎私人利益保护,也渐渐带有了公共性的特征。
这一案件的法律推理和适用逻辑,充分体现了民法合宪性解释对裁判结果的实质性影响。对于当事人在民事审判中提出的宪法权利诉求,法院应当在审查其是否符合合宪性解释条件的基础上作出回应说明。
在基本权利私人间效力的路径选择上,德国的合宪性解释理论曾提供了有益借鉴,但在合宪性解释事实条件的确定问题上,美国的国家行为理论更具启发意义。对于多元解释说而言,只有对合宪性解释作出特殊的规则设定,才能克服其破坏部门法的固有逻辑和固有概念体系从而损害法的安定性的危险。